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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「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」(含發布令)1份,請查照。 檢送「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」(含發布令)1份,請查照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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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「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」(含發布令)1份,請查照。

一、本案業經本局110年1月26日北市教綜字第1103020918號令發布,並已刊登本府110年1月26日公報。
二、本次裁罰基準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,增列處罰以下行為,說明如下:
(一)第8項: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,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。
(二)第11項: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、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處置。
(三)第13項: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, 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,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。
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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